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宝强电子精密螺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沪南路2502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宝强电子精密螺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宝强电子精密螺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为3,0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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