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金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大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江大闯,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金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大闯、安庆市金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大闯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期限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11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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