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红伟。
被告: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胡昌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虞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