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1783号
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宇达路10号8幢。
法定代表人:周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有松,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常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7元,保全费2705元,由原告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雨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