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2民初2297号

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朝得路19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吕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君、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衢州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自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毛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