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22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5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78876。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被执行人:常山县三好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52565。
法定代表人:裴建平。
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648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36元,申请执行费4052元(未预交)。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本院已依法拍卖,但均因无人参与竞价而流拍。截至2018年8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又拒不履行,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志平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我院已于2018年8月7日向申请人常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小锋进行书面告知,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常山三好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22执5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华相轶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