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山安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5134号
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176436XC。
法定代表人:何先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珍双,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常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917788764。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