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4民初2640号
原告: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78468125C,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练家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家旋,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82184851X,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环城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省武平县练家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书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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