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环城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8218485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通过股权转让受让上诉人***、***全部股权,上诉人***、***已经不再是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诉讼已无必要,故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负担25元,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上诉人福建省*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翁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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