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635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堂、被告(反诉原告)武平县恒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恒信公司)、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梁禹公司)、被告***、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建集团福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8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8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第20页中的“黄小堂反诉案件受理费722.1元,由黄小堂负担元720.7元,***负担1.4元;武平县恒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526.6元,由武平县恒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黄小堂反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黄小堂负担元360.3元,***负担0.7元;武平县恒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武平县恒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秋燕
人民陪审员 危力煌
人民陪审员 林新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佳佳
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