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三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22民初1848号
原告:江西三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4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鲁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泉,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廖群生。
原告江西三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志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梁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梁禹公司向三志公司支付泵机租赁费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三志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梁禹公司就工程项目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签订了一份《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约定将混凝土输送泵租赁给梁禹公司,时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合同并就其他权利义务均作出明确约定。目前租赁期限早已结束,在租赁期间,梁禹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20年8月18日,经结算,梁禹公司仍欠三志公司租赁费100000元,并确定欠款于2020年8月底前付清,并经梁禹公司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俞昌风签字确认,时至今日,梁禹公司一直无理拒不支付欠款,为维护三志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梁禹公司缺席,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日,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与三志公司签订《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三志公司将混凝土输送泵租给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使用,租赁期限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五个月,租赁价格为25000元/月。2020年8月18日,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鲁志坚泵机租赁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此款在8月份底付清”,经欠人处落款为:梁禹公司王家洲,项目部:俞昌风,并加盖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公章。欠款到期后,经三志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此三志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三志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欠条以及三志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与三志公司签订《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欠条内容履行,三志公司将混凝土输送泵出租给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项目部理应支付相应租金,但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系梁禹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梁禹公司承担,三志公司主张梁禹公司支付拖欠租赁费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志公司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梁禹公司南平市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引水系统)项目部出具欠条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构成违约,三志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标准,三志公司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根据法律规定调整三志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梁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西三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福建省梁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大厅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蔡诗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振芳
书 记 员 王秋霞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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