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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82184851X,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西路28-1号宏祥华都3栋D2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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