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82184851X,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西路28-1号宏祥华都3栋D2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