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395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2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8130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西路28-1号宏祥华都安3栋D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8218485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