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4民初407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163581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57090130。
法定代表人:申振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原告新乡市玉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