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850号
原告:新疆北方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钻石城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解祥胜,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北方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北方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方汇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北方汇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208648.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7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214.8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214.86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 判 长 韩 珊
人民 陪 审员 王 荣
人民 陪 审员 尹聚红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