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16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精诚华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东站停车场旁。
经营者:李如伟,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498号博雅馨园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解祥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精诚华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26,170.4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2,66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