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4943X5。

法定代表人:解祥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8)黔2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欠分红款3222522.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6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1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4862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永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 波

书 记 员 徐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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