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冬***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Naga***丰达高层B座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