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01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盛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12,460.02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2,435.0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