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26号
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3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01035R。
法定代表人:白书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慕荣、刘洋(实习),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5××××××××。
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