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02民初69号
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庆。
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0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各类水泵等货款共计10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5月底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分四次还清欠款4080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40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原告已放弃利息、违约金,故被告不应承担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前、同年9月30日前、2017年春节前、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欠款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8000元;原告放弃向乙方主张欠款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欠款,致成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应于2015年5月底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放弃的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应认定为协议签订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综上,原告主张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8000元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算、1000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10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算、剩余108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2876元,合计6976元,由被告潍坊雷诺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