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黄商初字第1830号
原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