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白书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西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将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6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沈阳启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本金636700元、垫付诉讼费5084元,共计641784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