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河南中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顺行审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开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2月19日向河南中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发汴残联决(2013)220号处理决定书,河南中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年审期内参加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视为未安置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通知河南中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548.10元。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夏天
审判员许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