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民初6700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能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一路百安新村23幢1号,注册号500101000003653。
法定代表人:向友春。
被告:重庆市渝鸟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州区五桥宁波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4086790Y。
法定代表人:张孝胜。
以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能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鸟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永能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鸟林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增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亢
书 记 员 何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