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9278270H,住所地齐鲁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延亮,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鲁0305行审1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5执1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宗威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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