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创业广场D座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HHYY87。
法定代表人:赵洪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2679589R。
法定代表人:赵西祥,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9278270H。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
被执行人:赵西祥,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冠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鲁03执611号、(2019)鲁03执恢121号、(2020)鲁03执恢47号】,本院(2016)鲁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4703009.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982179.22元;对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持有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股权979162股,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取得拍卖价款1,483,213.15元。扣除执行申请费123433.47元,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4341958.90元。
2021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鲁03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申请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享有到期债权(租赁费)395000.00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恢复该案的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的租赁费395000.00元汇入本院,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和淄博惠中会计师事务所调取了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办理贷款时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从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淄博敬业燃料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赵西祥、孙建民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西祥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3162.90元,被执行人孙建民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2805.2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共计实现债权4762927.04元,尚余49940082.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已穷尽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但债权尚未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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