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异106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郜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董兆喜,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崔元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孙廷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朱立华,男,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朱秀萍,女,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淄支行)与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朱立华、朱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山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公告报纸等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农行临淄支行与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朱立华、朱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532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农行临淄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鲁0305执36号。
另查明,华融山东分公司提交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记载:2021年3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甲方)与华融山东分公司(乙方)协议,甲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借款人为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的债权等,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华融山东分公司提交的报纸公告显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华融山东分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确认函》记载:2021年6月8日,农行临淄支行同意华融山东分公司为(2020)鲁0305民初53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农行临淄支行将本院(2020)鲁0305民初5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华融山东分公司,并已书面确认。故华融山东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对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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