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36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兆喜,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办事处西夏村北。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崔元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崔元同,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大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廷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朱立华,男,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朱鹏翔,男,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太勋塑料有限公司、山东鹏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朱立华、***、朱鹏翔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依照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5321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鲁0305执36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21年3月30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编号为农银淄批转(2021)001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应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办理申请手续继续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哲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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