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与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民初242-2号
原告: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绿茵河畔21号楼1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兴国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奇,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  王玉勇
人民陪审员  文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