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保31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兴国街南首,组织机构代码:56904283-8。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9)鲁1403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