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与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民初242-1号
原告: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绿茵河畔21号楼1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兴国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了新乡市君凯商贸有限公司诉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牛传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