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527号之三
原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程超,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原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09元由原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昭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