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527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152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及相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及相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