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泰来天兆猪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2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来天兆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被执行人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执行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泰来天兆猪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德州华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泰来天兆猪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4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