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16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对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漏,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将(2021)粤197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三页第二段“本案受理费13859.28元(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6.1元,被告***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793.18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3859.28元(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6.1元,被告***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793.18元。”
审判员 梁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