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4697号之二
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QXN31。
法定代表人:张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山工业城C区鹤翔东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1515416。
法定代表人:骆德育,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骏飞,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31822340K。
法定代表人:潘渡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979.63元(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3959.26元),由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瑞之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6979.6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源冠泉
审 判 员  何建通
人民陪审员  李嫦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冯伟莹
书 记 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