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3919号
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山工业城**鹤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1515416。
法定代表人:骆德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骏飞,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长路田寮大厦16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32747。
法定代表人:杨曙。
被告:杨曙,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杨锐,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李昕,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诺必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杨曙、杨锐、李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9.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5939.32元)。
审 判 员   
黄粤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区艺霖
冯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