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8887号之一
申请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79150148。
法定代表人:祝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九曲工业区新浦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1515416。
法定代表人:骆德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为(2020)京0113民初16309号案件,本院将其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新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18887号。本院在(2020)京0113民初16309号案件中依据申请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因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并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琼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