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7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九曲工业区新浦路3号。
法定代表人:骆德育。
委托代理人: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祝全勇。
被执行人:祝全勇,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祝全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祝全勇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11399.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祝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于诉讼阶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平谷支行账号1101××××2247存款,经查,该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20.85元,于执行阶段2021年12月24日继续冻结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12月24日冻结祝全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营业部账户6228××××7573存款0.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祝全勇持有的北京华安荣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祝全勇名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产,查封期限自查封生效起三年。于2021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祝全勇名下京AH××××号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在本案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祝全勇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祝全勇财产情况,尚未收到上述辖区村委会的回复。(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祝全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7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易 卓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