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6232号之一 原告: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现原告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南通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