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32号
申请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3786186L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峰,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联,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902-B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57549
法定代表人:马敬华。
申请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3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3478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