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248号
原告:***,女,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女,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221C45M,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2号世茂香槟湖109栋。
法定代表人:李政梅。
被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3786186L,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西路108号1幢四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
原告***、**与与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利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