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博巍,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被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86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鼎路77号1号楼24层240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中应,该公司经理。
被告: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庆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冀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