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执3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8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铂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
13-G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烽。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铂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25517.2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郜资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