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铂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8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铂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13-G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广西铂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25517.2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