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8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鑫立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松原市百合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8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松原市百合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权属房屋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松原市百合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开字第XXXX号,面积1478.4平方米的厂房及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开字第XXXX号,面积2459.42平方米)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