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潇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潇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杜移山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终字第1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潇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朝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移山,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上诉人福建省潇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29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潇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款项140万元系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给上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与被上诉人无关。当时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子和与上诉人商谈借款事宜是在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双方约定,如因上述款项发生纠纷,由福建省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根据约定,本案应当由鼓楼区法院管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2012修正)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佳佳
审 判 员  汪 霞
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