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省中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603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

被告:福建省中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618599。

法定代表人:林贻银。

被告:陈金溪,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碧娥

二0二0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烨

书 记 员 林斌煌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