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921执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根全,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921执1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霞浦西关花园”。2016年6月8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案外人某某公司以人民币94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全部支付拍卖款人民币94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霞浦西关花园”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某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某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